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的(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以(2006)长中执字第X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由于非法定因素的影响,致使这起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长期未能执结。请求指定执行。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以(2009)湘高法执督字第X号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石峰区人民法院向本院书面报告,请求将本案指定至该院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本院执行的(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石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陈程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