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刘广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刘俊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