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
委托代理人:肖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全XX
委托代理人:白XX
上诉人肖X与被上诉人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2)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峰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