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要求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某名下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