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
被告王某
第三人沈某
第三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沈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50元。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