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灵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江苏某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江苏某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
原告上海华灵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均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裁定驳回上诉。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0年4月6日前向原告上海华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8,000元以解决本案全部纠纷,原告确认收款银行账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8.75元,由原告负担。
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