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被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朱某某、毛某某于2008年7月4日向原告邓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暂定半年,月息4分,按月付息。逾期后被告朱某某、毛某某未还本付息。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毛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毛某某返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减交1460元,实收2190元,由被告朱某某、毛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