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何某,男。(依原告起诉状所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为32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