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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何某,男。(依原告起诉状所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为32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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