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谷秀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