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X号院X楼邱某某租住处,趁屋内无人之机,踹门入室,盗走一台联想牌B450型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包,包内有华为牌x型无线网卡一个。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314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以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破案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偶犯,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志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