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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营,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营,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湛绪坤

审判员邓艳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孔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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