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营,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营,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湛绪坤
审判员邓艳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孔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