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0)锡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张某于198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3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张明。徐某某与张某婚初感情尚可。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徐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09年6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因徐某某不肯与张某继续共同生活,再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问题意见分歧,调解未成。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3月15日,法院征求张某之子张明的意见,其表示春节期间徐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至开学前2010年3月4日徐某某与丈夫住在一起)相处和睦,认为他们之间无实质性的矛盾,不希望父母离婚。
上述事实,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多年且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等琐事产生矛盾,夫妻之间不能正常地进行交流和沟通,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加强信任和沟通,互敬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之实情,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徐某某与张某离婚。
上诉人徐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两个多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加上两人性格不合,多年来打闹争吵,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双方结婚20多年,感情稳定,近年来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仍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徐某某与张某系经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20多年且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等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好家庭人员间的关系,妥善解决好家庭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某认为夫妻已无和好可能,要求准予双方离婚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志江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王正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缪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