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产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xx市xx丁目xx番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xx路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株式会社诉被告深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xx株式会社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许懿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俞丹、徐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