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X镇X村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张耀军之妻,住址同上。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南三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南三环支行)。
负责人x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举,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xxx、xxx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银行南三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做出的(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