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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崇明县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

被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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