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蔡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时间内将本市X村X号X室卧室与阳台之间的原有墙体位置左右两侧用砖头各砌一个25公分左右的方墩至房屋室内横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沈建蕙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