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蔡某罗某相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蔡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时间内将本市X村X号X室卧室与阳台之间的原有墙体位置左右两侧用砖头各砌一个25公分左右的方墩至房屋室内横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沈建蕙

书记员周锦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