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仍按双方于2009年元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履行,但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三)款修改为:
乙方(李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张某)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本性质的;
2、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第十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为第(四)款:
如果乙方(李某)导致土地荒芜政府要追究任何责任,都由乙方(李某)承担,与甲方(张某)无关。
二、如果上诉人李某未于每年元月20日之前向被上诉人张某付清当年土地流转费,双方合同自然终止。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合计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四、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对本案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郭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