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洪某某,男,1949年元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某某于2010年3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洪某某在西华县X镇财政所帐户(帐号x)上的“普九”教育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审判员赵克伟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