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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X村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巷,系陈××的朋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又名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村X组X号,现住志丹县X巷。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陈××借用原告新购的陕x吉利牌轿车,行至永宁镇3公里处翻至沟底造成车损,后双方于2011年3月26日协商达成1.5万元的赔偿协议,由被告书写借据一张,约定两个月内还清,但该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另查明:被告陈××已给付原告陈××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147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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