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丙。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建军。
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
第三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
第三人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第三人会同县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
第三人唐某。
第三人粟某庚。
第三人粟某辛。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不服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其作出的会政行决字(2009)X号行政处理决定,会政行决字(2009)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再执行。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和国务院关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肖尊启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