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巨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被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怀化市巨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诉被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但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杨建民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肖尊启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