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09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辨护人游卫平,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09年9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辨护人吴爱民、周某丹,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犯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略)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3月,隆回县造纸厂被依法变卖给湖南省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丰特纸公司),现已成为湘丰特纸公司的一分厂。为此,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等人认为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多次上访。200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庞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隆回县工业经济局去询问工会结余经费、劳动服务公司结余经费和福利费等248万元的相关事项。隆回县工业经济局以书面的形式答复了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等人。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等人再次至隆回县工业经济局,隆回县工业经济局又依法作了答复,对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等人提出的要拿回248万元分给原厂职工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丁召集江某某、刘某己、庞某庚等人在被告人阳某戊家开会。被告人刘某丁在会议上拍板决定,“定在明天(2009年8月20日)堵门,明天上午9点钟到纸厂门口,人员不够的话要多通知一些人来。”被告人阳某戊花10元钱买了一块白布制作了一条横幅,上写“隆回造纸厂既不是卖也不是租还我纸厂”。刘某己准备了用来捆扎大门的铁丝。2009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庞某庚、邓某辛、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30余人聚集在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大门口。被告人阳某戊与刘某己、江某某在大门上挂起横幅,刘某己用铁丝把大门扎好。尔后,被告人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尹某某等人冲进传达室,不准员工进厂上班。被告人刘某丁对湘丰特纸公司副总经理肖某壬说“拿出248万元来,没拿钱来,门不会开。”自2009年8月20日9时起,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因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等人聚众封堵大门,致使车辆不能进入、员工不能进厂上班而被迫停产。直至8月22日中午,参加堵门的刘某己经工作组人员教育后,认识到堵门不对,主动剪断铁丝,扯开横幅,打开了大门,该厂才恢复正常生产。此次堵门持续长达52小时,致使湘丰特纸一分厂自2009年8月20日23时45分起至8月22日15时45分止,持续停工停产共计40个小时,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共计x.37元(其中:①浆池中尚存浆料22.6吨减值损失x.61元;②工资及保险费损失x.41元;③电费用损失4437.73元;④煤炭费用损失3307.43元;⑤分摊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营业和保险费用损失x.19元。)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和2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刘某丁、阳某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丁拍板决定堵门的时间、组织安排通知参加人员、安排人员制作标语、安排人员准备锁门工具等,起了组织、策化、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阳某戊买布制作横幅和悬挂横幅标语,自始至终参与封堵大门,是积极参加者,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阳某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丁、阳某戊上诉提出他们是为了表达正当诉求,虽然行为有不当之处,但罪不至受刑法处罚,请求二审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隆回县造纸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2005年9月1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2006年3月,隆回县造纸厂被依法变卖给湖南省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此后隆回县造纸厂成为湖南省湘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一分厂)。为此,上诉人刘某丁、阳某戊等人认为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多次上访。2009年8月初,刘某丁、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庞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隆回县工业经济局去询问工会结余经费、劳动服务公司结余经费和福利费等248万元的相关事项。隆回县工业经济局以书面的形式答复了刘某丁、阳某戊等人。2009年8月10日,刘某丁、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等人再次至隆回县工业经济局,隆回县工业经济局又依法作了答复,对刘某丁、阳某戊等人提出的要拿回248万元分给原厂职工的诉求不予支持。
2009年8月19日,刘某丁召集江某某、刘某己、庞某庚等人在被告人阳某戊家开会。刘某丁在会议上拍板决定,“定在明天(2009年8月20日)堵门,明天上午9点钟到纸厂门口,人员不够的话要多通知一些人来。”阳某戊花10元钱买了一块白布制作了一条横幅,上写“隆回造纸厂既不是卖也不是租还我纸厂”。刘某己准备了用来捆扎大门的铁丝。2009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刘某丁、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庞某庚、邓某辛、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30余人聚集在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大门口。阳某戊与刘某己、江某某在大门上挂起横幅,刘某己用铁丝把大门扎好。尔后,阳某戊与江某某、刘某己、尹某某等人冲进传达室,不准员工进厂上班。刘某丁对湘丰特纸公司副总经理肖某壬说“拿出248万元来,没拿钱来,门不会开。”自2009年8月20日9时起,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因刘某丁、阳某戊等人聚众封堵大门,致使车辆不能进入、员工不能进厂上班而被迫停产。直至8月22日中午,参加堵门的刘某己经工作组人员教育后,认识到堵门不对,主动剪断铁丝,扯开横幅,打开了大门,该厂才恢复正常生产。此次堵门持续长达52小时,致使湘丰特纸一分厂自2009年8月20日23时45分起至8月22日15时45分止,持续停工停产共计40个小时,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共计x.37元(其中:①浆池中尚存浆料22.6吨减值损失x.61元;②工资及保险费损失x.41元;③电费用损失4437.73元;④煤炭费用损失3307.43元;⑤分摊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营业和保险费用损失x.1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上诉人刘某丁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6日左右的一天,县工业经济局在县委会议室对刘某丁、阳某戊等上访人员的上访诉求做了一个书面答复,大家都对该答复不满意,很气愤,在回家的车上,有人提出要去堵门来引起上级领导重视,当时刘某丁说现在时间未成熟,还要查清一些问题,人员也不够,堵门的事以后再讲。2009年8月19日刘某丁到六都寨邮政局取钱时遇到阳某戊等人,阳某戊提出要开个会,刘某丁也表示要开个会,于是来到阳某戊家,到场开会的有刘某己、阳某戊、江某某、庞某庚、邓某辛、刘某丁等人。会上,大家都提出要去堵门,刘某丁就说定在明天(即8月20日),上午九点到造纸厂大门口,人员不够的话要多通知一些人来。8月20日到造纸厂大门口参加堵门的人有刘某丁、刘某己、阳某戊、江某某、邓某辛、庞某庚、尹某某等十多人,刘某己将大门用铁丝捆扎好,阳某戊等几个妇女在大门上挂起横幅,大家都聚集在大门处,不准员工进去上班。一直持续在22日中午才离开。
2、上诉人阳某戊供述证明,在从隆回回家的车上,有人提出去堵门,刘某丁讲,这十多天他家中有事来不了,要过一段时间。8月19日刘某丁到六都寨取工资时遇到阳某戊,阳某戊等人提起去堵门的事,刘某己、尹某某、江某某、刘某丁、阳某戊等人聚集到阳某戊家里,刘某丁表态说,堵门定在明天,上午九点钟到造纸厂大门口,人员不够的话要多通知些人来。阳某戊还买布请人写字制作一条横幅,横幅内容为“隆回县造纸厂既不是卖也不是租还我纸厂。”参加堵门的人共有30多人。
3、证人肖某壬证言证明,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被刘某丁、阳某戊等十余人堵住大门,不准员工进厂上班被迫停产,自2009年8月20日上午开始至8月22日中午止,工厂停产三天,造成直接损失20余万元。
4、证人刘某己证言证明,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自己与刘某丁、阳某戊、尹某某、江某某、庞某癸、刘某某等人到县信访局听上访诉求处理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大家对县里答复议论纷纷且都很气愤,其中有人提出要去堵门来引起上面的重视,其余的人都表示同意。刘某丁说,这几天他不得空,要到8月20日才得空。8月19日刘某丁到六都寨来取工资,刘某丁给刘某己打了个电话,要求刘某己把江某某、尹某某、阳某戊找过来商量一下。刘某丁当时说,明天上午九点到造纸厂去堵门。8月20日上午九点,刘某己用铁丝把两扇大门捆扎在一起,江某某和阳某戊在大门上挂横幅,刘某己、阳某戊、尹某某、江某某、梁正莲、刘某丁等十多人聚集在大门口,不准员工进厂上班,一直持续到22日中午,刘某己才把捆扎大门的铁丝剪断打开了大门。在整个堵门过程中,刘某丁是组织策划者,刘某某负责收集材料,阳某戊、尹某某、江某某、庞某庚是积极参加者。
5、证人江某某证言证明,在刘某丁的组织策划下到造纸厂堵大门,刘某某负责材料收集,江某某负责记工(即负责记录参加人员考勤)。20日参加的有刘某己、阳某戊、庞某庚、刘某丁、梁正莲、刘某祥夫妇、尹某某、彭政友的妻子、刘某庭。20日晚上有阳某戊、刘某祥的妻子、刘某庭妻子、尹某某、梁正莲、刘某己、江某某等七人参与。21日参加有的江某某、刘某己、尹某某、刘某丁、阳某戊、廖某某、庞某庚、梁正莲、刘某祥、邓某辛、彭政友的妻子、刘某庭的妻子等人,21日晚上有江某某、阳某戊、刘某庭的妻子、刘某祥的妻子等人参加,在办公楼一楼大厅睡。
6、证人庞某庚、邓某辛、廖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在刘某丁的组织安排下,2009年8月20-22日,庞某庚、邓某辛、廖某某、阳某戊、刘某丁、尹某某、江某某、刘某己等,有十多人到场参加围堵造纸厂的大门,不准员工进厂上班。
7、证人阳某某证言证明,阳某戊在阳某某的店子里买了一块白布写横幅。
8、证人阳某成、周某某、庞某某、范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阳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魏某某、阳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证明,2009年8月20日至22日中午,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的大门被堵,不准员工进厂上班。
9、请求对“8.20”事件查处的报告证明,2009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刘某丁、刘某己、江某某为首,召集阳某戊、尹某某等三十多人将该厂大门用铁丝扎死,霸占传达室、封堵上、下班人员和出入车辆、物资,造成该厂停产。
10、“8.20”事件所造成损失的呈报及邵阳某人和司法鉴定所(2009)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2009年8月20日9时至8月22日13时大门传达室被围堵持续52小时,致使该厂自2009年8月20日23时45分起至8月22日15时45分,停工40个小时,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共计x.37元(其中:①浆池中尚存浆料22.6吨减值损失x.61元;②工资及保险费损失x.41元;③电费用损失4437.73元;④煤炭费用损失3307.43元;⑤分摊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营业和保险费用损失x.19元。)
11、隆回县造纸厂改制、破产清算工作概况等证据证明,隆回县造纸厂于2003年3月开始改制,至2006年8月终结破产还债程序,改制方式经全厂公决确定,资产处置前后经历四个回合以及职工安置的情况等事实。
12、破产民事裁定书,隆回县造纸厂资产转让合同书及财产移交确认书等证据证明,隆回县造纸厂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将资产变卖转让给湘丰特纸公司。
13、湘丰特纸公司相关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原隆回县造纸厂现为湖南湘丰特纸公司一分厂,是经注册的合法机构。
14、关于对原隆回县造纸厂“工会费结余,劳动服务公司结余款,应付福利费”的处理意见,应付福利费问题咨询情况汇报,应付福利费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说明,有关信访问题的请示,有关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等证据证明,刘某丁、阳某戊等上访人员上访诉求的248万元,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可以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开支,但不能量化分给职工个人;企业破产时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上访人员提出的“追回应付福利费”并分配给原企业职工的要求没有政策依据。
15、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刘某丁、阳某戊聚众封堵大门的地点、场所的现场概况。
16、户籍证明,刘某丁、阳某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丁、阳某戊组织策划并积极参与聚众封堵湘丰特种纸公司一分厂的大门,不准该厂职工进厂上班,致使该厂停工停产,造成经济损失x.37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某丁、阳某戊上诉提出他们是为了表达正当诉求,虽然行为有不当之处,但罪不至受刑法处罚,应宣告无罪。经查,刘某丁、阳某戊等人因原隆回县造纸厂“工会费结余,劳动服务公司结余款,应付福利费”共计248万元的问题曾多次上访,该诉求经有关部门明确答复不予支持后,即组织策划并参与聚众封堵湘丰特种纸公司一分厂的大门,不准该厂职工进厂上班,致使该厂停工停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丁拍板决定堵门的时间、组织安排通知参加人员、安排人员制作标语、安排人员准备锁门工具等,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系主犯。阳某戊买布制作横幅和悬挂横幅标语,自始至终参与封堵大门,是积极参加者,系从犯,故对刘某丁、阳某戊上诉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攻玉
审判员吴又如
审判员周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刚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