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宋某甲,男,于2007年11月25日死亡。
原审被告宋某乙,男,汉族,1949年出生。
原审原告宋某甲诉原审被告宋某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2日作出(2006)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宋某乙不服,并提供了新证据,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8)周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宋某甲诉原审被告宋某乙土地侵权纠纷再审一案中,查明,原审原告宋某甲已于2007年11月25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另查明,原审原告生前系所在村五保户,其有一妹系西华县X镇X村民。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实质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原告之妹系其唯一继承人,对该争议土地的经营权不应享有继承的权利,故本案原审原告没有合法继承人参与诉讼,应终结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宋某东
审判员:王连勤
审判员:朱献春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