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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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以掌握被害人马某与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以向双方家属告发相威胁,向马某勒索人民币x元。同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与马某根据约定在本市X路X号物贸大厦某咖啡馆内见面。被告人吴某收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x元后,在离开咖啡馆时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款、涉案报纸及作案地点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赃款被追缴后已发还了被害人马某,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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