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某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站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某县某局职工,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的工资款16000元(因账号上余额不足,每六个月扣划一次)。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日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