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甬海法事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振生,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汉莎公司((略)&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莱梅(略)马蒂尼21((略),(略))。
被告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塞浦路斯共和国利马索尔摩卡瑞欧第三大街X号B座福耳图大院((略),(略),(略),(略),Ave.(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汉莎公司、马卡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调查取证费用300元,均由原告上海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世新
审判员陈晓明
代理审判员王佩芬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