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普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部分产权归曹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