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某、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军、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阳市洛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文光、王某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军、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白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喜,被上诉人杨某甲军、杨某乙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文光、王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邵迎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