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阳市洛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文光、王某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军、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白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喜,被上诉人杨某甲军、杨某乙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文光、王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邵迎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