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某诉被告卢某甲、卢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甲,男。

被告卢某乙,女。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诉被告卢某甲、卢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泉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