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甲,男。
被告卢某乙,女。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诉被告卢某甲、卢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