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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闫XX。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XX,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谈婚,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我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告与我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发生吵闹,并曾为小事将我额头打伤。2010年6月,我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某,我与原告虽在网络上认识,但实际交往一年多,经过充分的了解才登记结某,有一定婚姻基础。原告曾自己摔伤头部,却说是我将其打伤。婚后我们感情尚可,只因原告变心,又嫌我没有工作,经常与我发生争吵,并全家围攻,导致我在长期的精神打击下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原告不但不给我治疗,反而以协议离婚为名将我骗出家门,逼得我无家可归,造成病情加重。现我身患多种疾病,既无生活来源又无住(略),而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和两套住房。如原告执意离婚,须履行离婚协议支付给我x元,另外再补偿给我x元,否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网恋认识谈婚,同年9月29日登记结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致伤原告,经城固县医院诊断为额头部头皮挫裂伤。被告现患脑神经衰弱综合症及结某炎。2010年6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9日因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曾联系,被告不定期到医院治疗疾病。2011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某、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离婚调解协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佐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愿登记结某,婚初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忍让,多为对方着想,还是可以和睦相(略)的。加之被告现身患疾病仍需治疗,双方更应互相帮助,共同克服。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革胜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汪某明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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