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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逮捕。2009年11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0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09年11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09年11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与被害人孙XX有经济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和刘某平(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长葛市X镇网络宾馆,刘某甲将孙XX骗至宾馆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伙同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用事先准备好的宽胶带将孙XX的嘴、手、腿捆住,用黑布蒙头,匕首威胁,强行将孙XX拉至河南省博爱县刘某甲开办的煤场,威胁孙XX出具还款计划,后在胁迫孙XX还钱过程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0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XX的陈述、证人孙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四、被告人刘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

(被告人刘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乙的刑期自2009年10月7日起至2010年3月13日止。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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