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于2010年3月10日公告。2010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核,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少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