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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英吉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英吉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郭海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女。

被告上海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英吉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三案,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上述三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英吉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三案纠纷;

二、上述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50元,由原告上海英吉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三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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