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镇罗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学,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市X镇罗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家沟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煤矿资源整合合同纠纷一案,田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家沟煤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田某的补偿款49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全部由罗家沟煤业公司承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做出(2010)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罗家沟煤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罗家沟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学,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禹州市X镇罗家沟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李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