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高国萍
代理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