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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被执行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本院在执行(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乙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良玉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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