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被执行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本院在执行(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乙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良玉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