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席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
上列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彩婷,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某、席某甲、朱某、贾某、樊某等为与邵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席某乙、上诉人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上诉人贾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某、上诉人樊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彩婷,被上诉人邵某,委托代理人党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葛某、席某甲、朱某、贾某、樊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