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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某、席某甲、朱某、贾某、樊某等与邵某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席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

上列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彩婷,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某、席某甲、朱某、贾某、樊某等为与邵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席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席某乙、上诉人朱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上诉人贾某的法定代理人高某某、上诉人樊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彩婷,被上诉人邵某,委托代理人党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葛某、席某甲、朱某、贾某、樊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孙风云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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