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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员张志、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卢XX(已被判刑)等人因与平南县X镇城金塘的黄某等人有矛盾,而于2010年2月5日晚上在平南县X镇怡景阁酒吧门口追打黄某。2010年2月8日15时许,黄某、黄X标、蒙某等人在丹竹镇金科网吧门口遇见卢XX等人,即进行追打。另一方面,黄某、黄X标、蒙某的另一伙人在丹竹镇X村的邓XX等人,也进行了追打。同日16时许,卢XX与邓XX(另案处理)、邓X(另案处理)、梁XX(已被判刑)等十五六个人手持开山刀、铁水管等物在丹竹街欲寻找曾与邓XX一伙有矛盾的丹竹镇城金塘的黄某等人进行殴打。这伙人手持开山刀、铁水管从丹竹镇X镇X街、正某、祝安街一边寻找,一边叫嚣着“找到斩死bO”。途中,邓XX、邓X被平南县公安局丹竹派出所传唤。同时,黄某、黄X标、蒙某等人拿铁水管等工具在丹竹飞机场附近集结,并到丹竹街寻找丹竹镇X村的人进行斗殴。同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卢XX、梁XX、丹竹镇X村邓X林等共十多人在“皇廷KTV”喝酒。席间,邓X林等二人离开,在“皇廷KTV”外遇见黄某、黄X标、蒙某、许XX等人,被黄某、蒙某、许XX等人追至丹竹镇X村。后邓X林等人即打电话告知在“皇廷KTV”喝酒的同伙,并叫被告人李某等人在丹竹镇水闸桥上伏击对方。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卢XX、梁XX等一共十多人持铁水管和刀具在丹竹镇水闸桥上将蒙某、黄某、许XX打伤,后逃离现某。经鉴定,蒙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同案犯梁XX聚众斗殴一案期间,被害人蒙某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XX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为20511.83元。除了同案犯梁XX赔偿的1500元,同案犯卢XX赔偿的4000元,同案犯邓X林赔偿的8000元外,蒙某未获赔偿经济损失为7011.83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已自愿代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蒙某,蒙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梁XX、卢XX、邓X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蒙某、黄某、许XX的陈述、证人邓XX、邓X、黄X标、梁XX、蔡XX、唐XX、李X全、苏X、黎XX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户籍证明、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平南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广西医科大第某附属医院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收条及谅解书、本院(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出于私仇宿怨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持械追打对方,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但其不是主谋,没有直接致伤蒙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蒙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于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二条第某款第(四)项、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某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文胜

审判员黎鹏

人民陪审员黎洁容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谈

林雅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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