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09年1月12日,二被告因办厂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x元。因被告一直不肯还款,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x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覃某某欠原告朱某某债务x元,被告覃某某、陈某某自愿当庭偿还清楚。
二、原告朱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25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封潮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