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冯某乙诉被告冯某丙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甲、冯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