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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冯某乙与冯某丙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冯某乙诉被告冯某丙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甲、冯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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