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降龙离婚纠纷一案,经(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降龙按判决书给付其经济帮助款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周降龙向本院交来执行款x元,申请人杨某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次执行终结。
执行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