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31日晚上,被告携带升压器、报警器、铁丝等打野猪的装置到原告所在地壶天镇X村王杆冲山上打猎。因被告的过错导致次日凌晨山林失火。原告等村民的损失经湘乡市林学会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3公顷,成灾面积2.3公顷,造成村民总损失x元。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赔偿要求过高,被告本身经济困难,只同意赔偿原告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1日晚上,被告旷某某携带电压升压器、报警器、铁丝等打电击野猪的工具到湘乡市X镇X村王杆冲山上安装好,然后到村民廖某勋家睡觉。2月1日凌晨1点左右,旷某某听到报警器响,发现失火后,立即组织村民扑火,山火到当日6时才被扑灭。经湘乡市林学会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3公顷,成灾面积2.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原告约有12亩山林被烧毁。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旷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廖某某人民币3000元(前述款项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