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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上诉人姜某某之丈夫。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用。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向姜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1月18日前预交上诉费100元,姜某某逾期仍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其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X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X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某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X号)》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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