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湖南省湘乡水泥二厂,住所地湘乡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南省湘乡水泥二厂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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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尹春辉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