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某
申请人侯某要求宣告陈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侯某诉称,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原住上海市X路X弄X号505/X室,2007年6月21日被申请人称与朋友会面后离家未归,同年6月25日、30日申请人两次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报被申请人失踪,此后申请人一直寻找被申请人,但均未果。现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侯某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X路X弄X号505/X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0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21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6月25日、30日申请人两次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报被申请人失踪,期间,申请人多方查找未果。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14日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陈某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陈某失踪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侯某为失踪人陈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