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陆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儿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陆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赵某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原告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陆某人民币x元;
四、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陆某所有,原告赵某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