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王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199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5月30日,双方到嘉禾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一男,二个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均在广东打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2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X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5月30日在嘉禾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黄XX;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黄XX(现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均在广东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8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户籍登记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已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小孩均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XX、黄XX由原告黄XX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肖宁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