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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房地产公司)与郑州大桥医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西经贸楼X-108。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大桥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房地产公司)与郑州大桥医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大桥医院于2009年7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海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限期协助郑州大桥医院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X号楼X号、X号、X号、X号的商业用房及金水区X路X号X号楼X层X号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2、中海房地产公司按每天5000元向郑州大桥医院支付自2008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海房地产公司负担。中海房地产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驳回郑州大桥医院要求中海房地产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2、解除双方2008年4月1日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郑州大桥医院赔偿因解除合同给中海房地产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x.66元(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返还房屋之日的经济损失另行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8元。3、郑州大桥医院赔偿因侵权给中海房地产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x.84元。4、解除经郑州大桥医院涂改过的2009年7月5日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郑州大桥医院赔偿因解除合同给中海房地产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x.78元(2008年7月6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至返还房产之日的损失另行计算)。支付中海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x.6元。5、诉讼费及反诉费由郑州大桥医院负担。后中海房地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回解除两份合同和要求郑州大桥医院赔偿经济损失x.28元的反诉请求。2、坚持要求郑州大桥医院支付违约金x.40元的反诉请求。3、增加郑州大桥医院支付中海房地产公司购房款x元的反诉请求。4、如果法院保护郑州大桥医院要求中海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中海房地产公司坚持原反诉请求不变。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海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张某,郑州大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郑丽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赵建祖

审判员王某玲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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