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申请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GA/x,收款人为洛阳金鼎物资有限公司,账号:x,票面金额为x元整,申请人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银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丽君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