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
负责人余某某,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51年11月7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46年2月19日,汉族,住(略),系张某某之夫。
南郑县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某某、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张某某、陈某某应偿还申请人借款x.00元,利息x.00元,违约金6845.00元,合计x.40元。执行中,张某某、陈某某已付本金x.00元,剩余某金4000.00元未付。现南郑县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元,所欠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不收,本案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忠保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