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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大河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某某、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

负责人余某某,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51年11月7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46年2月19日,汉族,住(略),系张某某之夫。

南郑县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某某、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张某某、陈某某应偿还申请人借款x.00元,利息x.00元,违约金6845.00元,合计x.40元。执行中,张某某、陈某某已付本金x.00元,剩余某金4000.00元未付。现南郑县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元,所欠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不收,本案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3)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忠保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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